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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两牛”(肉牛和奶牛)项目: (1)肉牛扩群增量项目(犊牛补贴)从今年开始取消。 (2)新建肉牛场500个畜位以上,国定贫困县每个畜位最高补贴1000元,其它县700元。新建奶牛场国定贫困县每个畜位最高补贴2000元,其它县1200元。 (3)需提前到县农业农村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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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市“三农”工作发展规划,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政策建议,指导承担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全市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开展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等工作。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组织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八、指导全市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九、负责全市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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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企业可以通过农洽会官方网站报名参加,原则上参展企业应是省级以上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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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19〕46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田建设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标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坚持差别化分担,省级对贫困地区承担更多支出责任。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在国家补助基础上,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地方财政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第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 第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前述所规定的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省级、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应由省、设区的市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列支。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分配和下达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成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基础资源因素权重占70%、工作成效权重占20%、其他因素权重占10%。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田建设任务因素,权重占45%;耕地面积因素,权重占10%;粮食产量因素,权重占10%;水资源节约因素,权重占5%。工作成效因素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结果为依据。其他因素主要包括脱贫攻坚等特定农业农村发展战略要求。对农田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于每年3月15日前,提出当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各省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抄送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下达的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后,商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田建设实际情况,在30日内正式将预算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各地政府可结合地区实际,按照统筹整合要求,统筹不同渠道的农田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辖区内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中央财政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用于农田建设的资金适用该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8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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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驻马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建后工程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经研究,制定《驻马店市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1日 驻马店市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正常运行。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坚持建管并重,注重源头预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保险公司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和“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 ”的建后管理机制,层层压实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责任,实现“五有三确保”,即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考核,确保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管护范围,确保农田工程设施定期维护,确保发挥长久效益。 第二章 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范围及标准: (一)“十二五”以来(自2011年起)各县(区)按照高标准农田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通过县级政府排查整改,恢复设施功能后纳入管护范围;2019年及以后农业农村部门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验收合格后全部纳入管护范围。 (二)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完好,路肩与路面相平,无杂草、杂物,保证道路通行顺畅。农田林网和道路两侧树木保存率达到90%以上,确保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充分发挥作用。 (三)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管护标准。确保井、泵、井台、出水口、管道、桥、涵、低压输电线路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正常使用;对排水沟渠(管)道及时除草、疏浚。 (四)对农田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管护。 第三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应建立适宜本辖区的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将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管护过程中存在问题。 第六条 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情况。 第七条 项目工程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负具体管护责任,负责组织辖区内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的管护工作;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第八条 已规模流转的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农田,所在村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 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日常管护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办理设施产权移交手续,并对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管护模式,逐步形成以政府投资模式(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农民用水组织管护模式、新型经营主体管护模式、重点设施购买保险管护模式等为补充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体系。 第十一条 各类管护模式均要安排专职管护员。专职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第十二条 专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专职管护员应经常对农田工程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 第十四条 专职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工程设施损坏。发现损坏的,立即向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报告,按照“谁损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修复或赔偿。 第十五条 专职管护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维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联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查看现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 第五章 管护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农田设施建后管护基金,基金由农业农村部门代为管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农田建设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其他管护资金来源包括村集体经济收益、灌溉用水收费等。 县级财政对“十二五”以来建设的设施完好或经维修后设施能正常使用的高标准农田,按已建高标准农田总面积安排管护经费,建成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县(市)区按每亩5元左右安排,建成面积在30万亩以下的县(市)区按每亩8元左右安排;2019年起新建的高标准农田,利用项目结余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的工程管护费用,工程管护费用提取标准按照当年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任务,每亩提取10元工程管护费,提取额度超过结余资金,最高按结余资金总额提取。 各县(区)政府要将年度管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用于管护经费和设施的维修等。 县级管护资金按照奖补方式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等。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需使用县级管护资金的,管护主体应向乡(镇)、办事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乡(镇)办事处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到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先由管护主体垫资,完成修缮经乡(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主管部门向县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申领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出台本行政区农田建设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办法。 可根据不同管护主体、不同工程类别制定不同的资金补助标准。 第二十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账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农田工程管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与村委会或管护主体签订农田工程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面积、地块、设施、权利与义务等。 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1次农田建设工程检查,检查结果与管护人员工资、奖励挂钩。 第二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乡村建立完善的工程管护制度,制定工程建后管护督察计划,定期开展督察。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明确建后管护工作监督与考核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将农田工程的建后管护列入对各项目村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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