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驻马店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指南将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及时予以更新。
一、工作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驻马店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驻马店市泰山路529号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联系电话:0396—2666116
传 真:0396-2915509
邮 箱:zmdjyjbgs@126.com
通讯地址:驻马店市泰山路529号市教育局
邮政编码:4630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http://edu.zycmol.com),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其他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驻马店市政府或驻马店市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一)提出申请
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应将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同时上传发送电子邮箱即可。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同时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到受理机构直接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二)申请的办理
登记审查。受理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办理答复。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1)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本机关尚未制作、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事项表述不清楚、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答复
本行政机关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电子版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费用。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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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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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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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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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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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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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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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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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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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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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其他 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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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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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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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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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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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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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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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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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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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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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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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 |
□ 纸质 □ 电子邮件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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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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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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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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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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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 |
□ 自行领取 □ 邮 寄 □ 快 递 □ 电子邮件 □ 传 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