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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市住建局 来源:时间:2023年01月13日
索 引 号: | S0001--2023-0008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23年01月13日 | |
名 称: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编号:
服务告知单
1事项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
2承办部门
市民中心167号市住建局窗口
3设立依据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4申请材料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一份;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审核表》一份;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一份;
4.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一份;
5.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一份;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一份;
7.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一份;
8.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证书一份;
9.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辅助起重机械设备产品合格证明和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5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6特别程序
无和365一样好的平台有什么_365时政_必定赢365线路检测
7收费依据
不涉及
8收费标准
无
9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10联系电话
0396-2726927
11监督投诉电话
0396-12345;0396-2600057
驻马店市市住建局窗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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